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18 23:06

1.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介绍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介绍

2.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 〔2005〕 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现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请转知辖属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3. 小额支付系统的基本业务处理流程是什么求解答

根据支付业务的发起和接收参与者是否属于同一城市处理中心,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可以分为同城业务和异地业务。同城业务是指属于同一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异地业务是指分属不同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支付指令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支付指令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支付指令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付款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支付指令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付款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的基本业务处理流程是什么求解答

4. 小额支付的业务处理

(一)发起(发起清算行)行发起行的处理与大额支付支付相同。(二)发报中心发报中心接收的小额支付信息,对于非本城市处理中心覆盖的业务,即时发往国家处理中心。对于本城市处理中心覆盖的业务,应在规定的时点轧差后将支付信息分发接收清算行,轧差结果即时自动发送国家处理中心。(三)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小额支付信息,在规定的时间按接收清算行进行清分,并发送收报中心,同时以直接参与者为单位进行轧差,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清算。(四)收报中心:接收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即时转发接收清算行。(五)定时轧差清算:城市处理中心可以定时轧算支付信息差额并通过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

5. 小额支付系统可以处理哪些类型的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1.汇兑;
2.委托收款(划回);
3.托收承付(划回);
4.国库贷记汇划业务;
5.网银贷记支付业务;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支付业务。
(二)定期贷记业务:
是指付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1.代付工资业务;
2.代付保险金、养老金业务;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贷记支付业务。
(三)实时贷记业务:
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1.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2.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四)普通借记业务:
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1.中国人民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
2.国库借记汇划业务;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
(五)定期借记业务:
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1.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
2.国库批量扣税业务;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
(六)实时借记业务:
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1.个人储蓄通兑业务;
2.对公通兑业务;
3.国库实时扣税业务;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可以处理哪些类型的业务

6.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第五条 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第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7. 小额支付系统可以处理哪些类型的业务

目前,小额支付系统处理贷记业务的金额上限为2万元,对金额超过2万元的业务应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处理。
(二)定期贷记业务:指付款人开户银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合同(协议),定期向指定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如代付工资、养老金、保险金、国库各类款项的批量划拨等,其特点是单个付款人同时向多个收款人发起付款指令。定期贷记业务也受金额上限的控制。(三)普通借记业务:指收款人通过其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包括人民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国库借记汇划业务和支票截留业务等。(四)定期借记业务:指收款人开户银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合同(协议),定期向指定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如收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其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向多个付款人同时发起收款指令。(五)实时贷记业务:指付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划拨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主要包括跨行个人储蓄通存、国库实时缴税等业务。(六)实时借记业务:指收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发起的,从指定付款人账户实时扣收确定款项的业务,主要包括跨行个人储蓄通兑、国库实时扣税等业务。(七)信息服务业务:指支付系统参与者间相互发起和接收的,不需要支付系统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数据信息,例如清算组织提交给商业银行的代收付信息和支票圈存信息等。

小额支付系统可以处理哪些类型的业务

8.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二)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三) 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四)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五)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六)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第十六条 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一) 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二) 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 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第十八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第十九条 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即时转账业务包括:(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帐业务。第二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一) 存取款业务;(二) 再贴现资金的处理;(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四)利息收付的处理;(五)其他业务。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第二十三条 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第二十四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